原告陈某在跟着雇主焦某给村民武某盖房时受伤,将焦某、武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986.4元。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焦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2708.86元,扣除已支付的20900元,下余1808.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某对武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焦某、武某均系郑州高新区农民,被告焦某承建被告武某的民房,原告陈某系被告焦某雇用的工人。2006年9月12日,原告在粉刷三楼外墙时,不慎从竹笆上摔下致伤。受伤后,被告焦某代为支付医疗费20200元,原告自行支付1056.4元。治疗期间,被告焦某曾另行赔偿原告700元。另外,法院查明:被告焦某不具备相关建筑资质,庭审中被告武某称,当时没有问,也不知道焦某是否有相关资质。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焦某雇原告建房,其与原告之间系雇佣合同关系,原告的受伤是其受被告焦某所雇在建房过程中所造成的,被告焦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某作为房主,其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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