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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钱未得逞 丢了自由均获刑

  发布时间:2007-03-22 08:24:31


    近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四被告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10月某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甲、郭某、解某、张乙四人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郑州大学东门向南约300米路东侧闲逛,被告人张甲看见被害人孟某一个人在路上行走,便对被告人郭某说:“你敢不敢打他?”被告人郭某随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解某看见后,也跺了被害人几脚。被告人张甲以其手机欠费要求被害人交手机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金钱,被害人说没钱,被告人张甲对被害人说:“不会没钱吧,看看你的包”,随搜被害人所携带的背包,后四被告人未见值钱物品,便放被害人孟凡帅离开。

     被告人张甲、郭某、解某、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中两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两人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张甲提意让郭某殴打被害人,后又向被害人索要金钱,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张乙最后搜被害人背包,所起作用最小。本案中被告人未抢劫到财物,也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系犯罪未遂。四被告人家属已代其交纳罚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元;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张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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