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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假烟 判刑两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7-03-20 09:02:00


    明知所运输的香烟是假烟仍要运输,一男子李某受到重罚。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2006年1月26日,李某在明知所运输的64件兰州牌香烟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使用豫b96525牌号的面包车将该批卷烟运送至本市南三环168号郑州市大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并通知该公司将香烟运往西安,同月28日,被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查扣。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上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标值28800元。现假烟

已被烟草部门没收。

    2006年5月27日,李某到郑州市贾寨郭庄仓库区永刚货运部,明知王英(在逃)从广州发过来的用于销售的41件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准备使用豫b96525牌号的面包车将该批卷烟中转运输,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查扣。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李某运输的41件香烟(软中华香烟188条、硬中华香烟188

条、黄软公主牌香烟1300条、红白公主牌香烟1277条、双叶牌香烟600条、北戴河牌香烟159条,共计3712条),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标值240860元。现假烟已被烟草部门没收。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运输仓储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李某货值金额达到269660元。法院遂判决李某犯销

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同时判决提供仓储服务的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30000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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