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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人员抢人财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发布时间:2007-03-20 08:39:45


    一农民冒充公安人员公然在洗浴中心抢劫财物,并造成他人轻微伤。3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传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传海,今年24岁,是河南省开封县农民,具有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5月8日,被告人杨传海伙同张红磊(现在逃)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太和路某洗浴中心3楼101和105房间,对被害人申某、党某声称是“二七公安分局的公安人员”,携带电警棍、折叠刀威胁二人,并以申某、党某二人偷手机要进行处理为由,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要求二人通知就家人送钱,将二人打伤(经鉴定这两人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并抢走申某身上的现金1720元、斯达康218型小灵通一部、银行卡四张,抢走党某身上的现金360元、小灵通一部、MP3一个。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2006年6月29日将被告人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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