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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女硕士为何数十次求职遭拒

  发布时间:2007-03-20 08:33:47


    2007年1月25日,在《河南工人日报》第三版头条刊登一篇文章,题目是《残疾女硕士40次求职遭拒》。文章讲得是:27岁的女生小丹自幼患了小儿麻痹症,经过20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将获得了湖南中医大学的硕士文凭。但由于身体残疾,简历投出了40多份,工作至今没有着落。下面是这篇文章的基本内容:

                 不给面试机会原因是残疾人给人印象不好

    1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福乐康城社区,眼神忧郁的小丹正在房里整理着自己的简历。

    “我正在为自己的新一轮求职作准备,直到现在,还没有一家用人单位给过我面试的机会。”谈起求职的辛酸历程,小丹显得相当无奈:“我从不敢奢望进大医院工作,常把简历投向不起眼的专科医院、大中专院校等单位,难道我的能力都不能胜任这种工作吗?”

    小丹清楚记得,2006年11月22日,她拄着拐杖跑到湖南大学体育馆参加招聘,在一所中专学校招聘台前停下了。犹豫了许久,她才鼓起勇气递了一份简历上去。

“你是残疾人?”招聘人员盯着小丹的双腿,语气中有些诧异。

“对!”

“很抱歉,我们不打算招聘残疾人。”

“为什么?”

“因为,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不太好。”

“我的简历能留在您这里吗?可以考虑一下吗?”

    小丹把简历硬塞到招聘人员手里,对方懒洋洋的把它丢进抽斗。小丹转过身,眼泪几乎夺眶而出……

                           求职伤心四十多次

    在小丹的简历上,各种获奖证书令人眼花缭乱:“省三好学生”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一等奖学金证书……扉页上有一行漂亮的手写字:残疾本身是另一种美。

    去年10月以来,拄着拐杖的小丹跑遍了长沙市内所有大型招聘会,投出了20多份简历,但所有的单位均用同样的方式拒绝了她。

    频繁的打击让小丹意志消沉,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和建议下,她又马不停蹄地在网上发出20多次求职请求,但现实是让人绝望的,所有的简历几乎石沉大海。偶然有几家用人单位打电话给小丹,一得知她的身体状况,便搪塞几句后匆匆挂机。

                            女硕士从小立志学医

    小丹家住娄底市新化县,正当她蹒跚学步时,一场小儿麻痹症夺去了她的双腿健康。小丹虽然有时感到失望和痛苦,但并未一蹶不振。她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连年获得三好学生奖状。

    “尽管如此,我还是感到有一丝愧疚,我的病给家人和同学带来了很多麻烦。” 小丹回忆说,读小学时,他全靠同学们搀扶着上下楼梯,让她感觉得很过意不去。小学四年级那个暑假,小丹央求父母让她练习爬楼梯,不记得摔了多少跤,身上留下多少伤疤,她终于学会了单独上下楼梯的本领。

    “以后一定要学医,让所有人都能正常走路!”正是怀着这样的理想,小丹考上了湖南中医药大学,并超出录取分数线60多分考取该校中药专业的硕士。大学期间,小丹连续8年获得了学校奖学金。

    专业知识扎实的小丹并未满足于现状,她希望能早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临床实践。每个周末,小丹都会跟他的导师吴润秋到医院门诊部实习,靠着细心和揣摩,小丹的医术有了长足的进步。让家人、老师和朋友始料未及的是,品学兼优的小丹在求职路上却处处碰壁。

                                   目标并不说明自卑

    记者问小丹:“你就要拿到硕士文凭了,但想过到一些不起眼的单位任职吗,有没有曾对读那么多书感到后悔呐?”她回答地很干脆:“我从来没有后悔过,相反却认为自己读的书太少了。我之所以放弃考博,是想在社会实践中学到更多知识,从医是我从小就有的理想。”

    “如果你有一天真的到这些单位任职,会不会感到自卑呐?”

    “虽然我的目标有点低,并不说明很自卑。如今,研究生就业档次也不过如此,不能把自己看得太高。”小丹说。

    “你的心里是不是常把自己当成一个四肢健全的人呢?”

    “是的。我从小就读张海迪的小说,她告诉我,生理残疾并不恐怖,心理残疾才是最可悲的。稍大一点的时候,我又知道了身体严重残疾的科学巨人——英国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他是与爱迪生齐名的科学家,他们的出现给了我莫大的信心,从此以后我相信,自己的能力不比任何人差。”

    “你认识的残疾人朋友中,就业情况如何呢?”

    “他们的境遇和我差不多。他们总认为残疾人能力不比别人弱。我认为,残疾人的身体是不健全的,而他们的毅力、责任心和求知欲是超乎常人的,他们更能任劳任怨地在岗位上工作,发挥源源不断的创新精神。”

                                  并非个案

    类似小丹的情况并非少数,应聘遭拒的残疾女硕士李勃玲同样如此。李勃玲是西安市长安区一名女生,通过近20年寒窗苦读,前年终于研究生毕业了。但因为身体残疾,她60多次遭遇用人单位的“冷脸”。拄着拐杖的她对找工作的经历深感失望。她攻读的是会计专业。精通英语、日语,还获得了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她通过网上投递和书面代投的办法,向200多家单位投递了求职简历,但60多次被拒,更多的则如石沉大海。

                                 求职被拒被迫考博

    北大英语系残疾女博士郭晖,一方面是“英语博士”,一方面又是“残疾大龄女生”。自从读博士以来,她就很关注北大校园网上的就业信息,但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35岁以下”和“身体健康”这两条平常标准,就像一道樊篱将她排除在外。在郭晖的记忆里,获得专科和硕士学历之后,已经有过多次求职被拒的经历。于是,她只好被迫考博。

                                   就业初步有希望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用人单位也许有自己的难处,所以并不强求他们给我工作机会。我相信是金子就一定能发光的。”求职屡次被拒,但小丹仍显得坚强和乐观。

    小丹的求职遭遇传开后,许多素不相识的人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安慰和祝福她。不少市民纷纷为她的职业生涯支持着,一些与小丹有类似遭遇的学生还想和她交个朋友。

    目前,虽然已有用人单位向她伸出了橄榄枝,但不敢保险她在面试中不再遇到麻烦。

说法一:          残疾人就业不得受歧视

    杨修耀(郑州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这就是说,残疾人就业不是哪个单位想要不想要的事情,而是必须依法给以安排的严肃问题。

    据官方统计,目前, 我国有残疾人8296多万名,约占全国人口的十六分之一。已经实现就业的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帮助残疾人就业不但是各方面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正如国家有关部门所说,保障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在尚有858万人没有实现就业的基础上,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为此,《残疾人就业条例》在总则中提出: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同时,要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本案中的女硕士小丹等残疾人就业中屡遭歧视的主要原因,应当说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严重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

                 说法二: 1.5%的残疾人就业比率是法律规定的底限

靳爱荣(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也讲:“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那么,上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定比例”和“一定数额”究竟是多少呢?按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刚刚签署的第488号国务院令、并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就是说,一个百人的企业,至少要安排一之两个残疾人就业,而且,只能多,不能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时,也不能突破这个底限。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底数。如果用人单位少于或者不愿安排上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那么,就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受到惩罚,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说法三:   残疾人依法享有其他福利和特殊照顾

    薛灵(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等法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应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为了提醒全社会、全体公民不忘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还讲:“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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