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男(化名),男,15岁,原是齐齐哈尔市某学校初二学生。2006年9月25日,用水果刀结束了父亲36岁的生命。一个花季少年,原本是在父母怀中撒娇的孩子,为什么如此憎恨他的爸爸,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下狠手连捅了自己亲生父亲十几刀呢?
家庭暴力引发悲剧
王佳男的父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张立艳(化名,王佳男的母亲)在恋爱时发现王鑫(化名,王佳男的父亲)吃喝嫖赌什么都干提出了分手,王鑫不同意怀揣四把崭新的菜刀逼婚。张立艳惧怕王鑫选择了顺从,为日后的种种不幸埋下了祸根。
1990年,张立艳和王鑫结婚20天就开始了被丈夫殴打的生涯。1991年4月26日,张立艳在生佳男的前一天,实在忍受不了王鑫的毒打,跳进了寒冷刺骨的嫩江之中,江边修船师傅解救了她。第二天张立艳在生产佳男被疼痛折磨之际,王鑫不但不关怀体贴妻子,还拿了一把崭新的斧子往屋里闯,扬言要砍死妻子、掐死孩子。
张立艳后来在痛苦的回忆中说:“人生一辈子只结一次婚,生一次孩子,可我的婚姻是被四把菜刀逼着结的,孩子是一把斧子顶在门上生的。”
佳男在这样的环境中一天天长大。他目睹了父亲用二尺叉子扎姥爷,用大号擀面杖打爷爷,用皮带抽、用剪子扎、用铁撬棍毒打妈妈,致使妈妈6次服毒、一次割腕自杀。每次张立艳挨打,小佳男都未能幸免,不是被吆喝、就是被骂,甚至陪妈妈挨打。
张立艳对于自己的不幸遭遇曾找过相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多次劝阻无效;有人建议她起诉丈夫伤害罪,但她不敢,怕因此害了娘家,害了孩子。
2006年9月25日,事发当天是佳男姑姑结婚三天回门的日子,佳男同父母一起到奶奶家同姑姑相聚。席间王鑫喝了不少酒,佳男的姑姑劝哥哥好好待老婆、孩子过日子,王鑫当时很不高兴。
吃完饭一家三口人准备回家,刚下楼王鑫抬手就殴打佳男,在保安和周围群众的劝阻下,王鑫才悻悻然地住手。回到家后,王鑫毫无缘由地开始打老婆。佳男上来劝阻,王鑫说:“我打你妈是轻的,早就想把她整死。”王鑫边说边动手打佳男。张立艳见状赶紧出去找人,在往家赶时发现王鑫在追赶佳男时倒下了……王佳男用水果刀捅死了自己的亲生父亲。
母亲血泪求助,妇联多方协调
惨剧发生后,佳男的母亲张立艳来到齐齐哈尔市妇联求助,张立艳在求助信中写道:我丈夫对我施暴17年,法律没有制裁他,可我的孩子却为了救我触犯了法律。如果不是家庭暴力,怎么会把孩子逼到这种程度呢?与此同时,佳男的奶奶、姑姑、叔叔及邻居们联名上书到有关部门,齐声呼吁救救孩子。他们认为:孩子太无辜了,他是为了保护一个可怜的母亲,由于义愤才杀死父亲的。
对于这起案件,齐齐哈尔市妇联非常重视,先后三次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此案,主管维权工作的副主席李丹红和权益部长孟繁志多方了解情况,王佳男杀父一案确属由家庭暴力所致。
为了挽救孩子,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市妇联做出决定:一是将此案件曝光,在新闻媒体上开展大讨论;二是通过此案件的讨论引起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三是建议审判部门从拯救孩子的角度出发,对王佳男从轻处理,给予缓刑处罚。
在市妇联的呼吁和号召下,社会各界纷纷在舆论上声讨家庭暴力、同情小佳男。同时,市妇联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协调,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市妇联关于对王佳男一案处理的建议》,建议对王佳男给予缓刑处罚。市妇联还为王佳男提供了法律援助,聘请市十佳律师高雅娟为他进行免费辩护。
2007年 2月7日,此案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公开宣判,最终采纳了市妇联的建议。对王佳男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王佳男和他的母亲听到宣判后泪流满面。
案件宣判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朱洪升表示,由于妇联组织的提前介入,给法院提供了大量有力的证据,缩短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改变了过去仅由法院进行的单一的教育方式。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中,我们非常希望妇联组织的参与,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因为这些案件大多是自诉案件,举证非常关键,妇联具有特殊的优势,往往是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
分析一:关于针对不法侵害的三种防卫形式
高山(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这一问题是涉及本案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之一。
本案的父亲王鑫之所以被自己的儿子王佳男用刀捅死,儿子王佳男却被减轻处罚,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妇联等各个部门的呼吁上。因为,社会呼吁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代替法律。本案如果在通常的情况下,是属于故意杀人的案件,即便是儿子杀了老子,按老百姓的话说,那也是要“杀人偿命、应一命抵一命”的,起码要判重刑的。然而,王佳男手刃亲父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因为,从案情上看,起因是王鑫一家参加完佳男姑姑结婚三天回门的酒宴后,动不动就爱实施家庭暴力的王鑫先是在回家的路上借着酒疯,无故殴打儿子佳男,后是回到家里又殴打和恶言威胁妻子,再后来是趁妻子到外边求救的当儿,王鑫又追打儿子而被儿子防卫或者说反抗时被儿子捅死的。那么,从这里就引出一个法律问题,即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反击的“防卫”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有三种情况,或曰三种形式:
一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针对不法侵害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行为。其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防卫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超过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说,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比如,针对赤手空拳的侵害人防卫时,你拿木棍敲伤侵害人的手就能制止施暴时,就不要拿菜刀、铁棍来将其手砍掉或致残。
二是防卫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所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的后果。比如上述针对赤手空拳的侵害人防卫时,你本不该砍掉侵害人的手反而却砍掉了,本应防卫时将侵害人打伤就行了,反而将其打死了,这样的情况就属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的儿子王佳男用刀来防卫空手打他的父亲,并捅了多刀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
总的来说,为避免防卫过当,必须在防卫不法侵害时,能用较缓的手段和方法,就不要采用过激的手段和方法。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人进行反击和伤害了。否则,有可能沦为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的儿子王佳男防卫过当杀死其父,被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判了缓刑就是如此。
三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也称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前,没有特殊防卫的规定。刑法修订后,国家为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将该规定加在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中。它是这样讲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同上述正当防卫相较,虽然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但在防卫的范围上是不同的,即特殊防卫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上,而正当防卫是适用于一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规定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不利于打击犯罪,所以, 这一立法对无限防卫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分析二: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这一问题是涉及本案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鉴于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智力等方面还不完全成熟的缺陷,国家立法时在各方面都考虑到了对他们的特殊照顾和关心,特别是在刑事责任上,不管他们罪行多么大、多么严重,我国刑法不但都禁止对他们实施极刑,而且在行为手段、年龄判罪和诉讼程序等方面还有严格保护他们的规定。比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讲:“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人犯王佳男犯罪时只有15岁,同时又是反抗其父行凶时忍无可忍才故意手刃其父的,因此,该行为符合上述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分析三: 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至63条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的,即实行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这一原则,有些罪该判重的就要判重,该判轻的就应当轻判。正是出于此种目的,刑法许多条文中据实规定了“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字样。那么,“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呐?这里简要讲明一下。
先说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就是说,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但这种刑期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比如赵某的罪行应当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法定刑内判处,那么,从轻判处时只能考虑三年或四年,而不能考虑六年或七年。
再说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即是说,罪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法定刑的最低刑限度以下、或者说以外判处。比如还拿上述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例子来说,如果该罪被减轻判处,就只能比三年低或者在三年以下判处,而不能等于或高于三年。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处罚。
简单说,“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那么,本案对于犯罪人王佳男的处罚属于“从轻”还是"减轻"呐?根据上述对二者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属于减轻处罚。原因是: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按照刑法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仍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适用“从轻”判处的话,最少也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可能享受缓刑。所以说,本案只能属于"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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