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要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刑事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维护稳定;坚持严厉惩处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可以维护稳定;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全市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惩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的严重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以及“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要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不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
要认真贯彻落实《平安郑州建设纲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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