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总以为我们的审判工作依据的是证据和法律规定,只要有完备周详的法律规定、制度即可,而理念属于精神层面很虚、离我们很远,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思考,慢慢感触到理念就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的审判活动。理念是信念、思想和观念,体现的是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等一切司法行为,均体现了我们的法治理念。特别是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需要作出哪种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决断时,不同理念的支配会让我们对冲突的利益作出不同的权衡与取舍。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其实法院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审判了多少个案件,解决了多少个纠纷,更在于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树立起了公众的法律信仰,在于通过法律公正的审判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培植了公正的传统。因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先进的司法理念对于法官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治理念的形成应该根植于其所要服务的社会,而不能脱离这个社会。我国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构建的悠久而绵延不绝的文明,在法观念上,是德主刑辅,引礼入法,强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设法立制的目的是建立和谐社会。中国人的法治理念和正义观不象西方,它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缺乏基本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他们熟悉和习惯的是“你要为我做主”。而法律追求的是千万个具体案例后抽象的社会价值的公正,情理则是以身边的个案来判断司法审判是否公正。由于法律精神的缺失,法治传统的缺失,公众甚至相当文化层次的公民往往以情理来理解法理,却不能理解和接受法理是不能掺杂情理因素的。这就是为什么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的原因之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特征,贯穿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强调了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开展教育活动确有必要。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法治行为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和谐发展的法治社会。我们只能立足于情理为大的国情,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缺乏的现实,通过我们的行为,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或追求二者交合的最大化,以增加审判工作的接受度,从而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即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统一。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一个正确、恰当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没有法律公正支撑的社会效果是不长久的,没有体现社会公正效果的法律公正是没有生命力的。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重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甚至会直接否定法律权威,产生反社会、反法治的社会效果。因此法院办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把书本上的法律和具体的个案结合起来,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必须作到以下几点:一是在认定事实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也就是说,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二是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不仅仅是审理案件,更是要解决纠纷。任何案件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并不容易。我们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三是学会用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的观点来处理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就有不少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形成的“结构性破产”,对这类案件,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同时,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也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五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做到了这一步,法院自身工作的艰辛、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就能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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