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月14日,该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海某的车辆保险赔偿金促成了一起百万大案得以执行和解,另一起四万余元的案件得以全额执结。
2006年9月6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执行了某机械公司申请执行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某于2003年购买了该公司的一台压路机,因欠该公司货款被诉至法院,海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海某偿还本息105.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活封了海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某既未履行法律义务,经传唤也未到庭。经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无结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此前,2006年7月19日,袁某申请执行海某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在该院立案执行,海某应偿还袁某4万多元债务。由于两案被执行人相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院决定两案配合执行。
2006年11月,执行法官联系上了海某。海某到庭后声称目前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愿意与机械公司协商还款。海某还提供了自己的一辆已被郑州高新区法院查封的客车丢失,需要法院解除查封以办理保险理赔的情况。执行法官及时就此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在解封的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赔偿金。
2007年1月,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海某的保险赔偿金被提取至法院。在全额偿还袁某的债务、部分偿还机械公司债务后,被执行人海某主动与机械公司就未履行的债务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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