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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和谐司法建设 加强和谐社会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07-02-09 17:14:47



    “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新年伊始,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要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和谐,从哲学、美学的意境和社会理想,升华到今天的执政理念,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和时代的关键词。2007年是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伟大历史使命。人民法院要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认识上有新提高,政策上有新举措,实践上有新发展。和谐司法的提出为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标明了前行路标。

    建设和谐司法,要树立科学的纠纷解决观,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司法本身就是一套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机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个案形式的 “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和谐司法,要科学、全面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司法政策的内涵,要立足于国情、社情、民情,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讲求司法的方式方法,“调判”并重,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要从诉讼程序上公开、公正处理案件,更要以“案结事了”为标准,在裁判结果和价值追求上,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境界,以“无讼”为终极目标。

    建设和谐司法,要强化和谐责任意识,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司法活动的基本方式是诉讼。诉讼因冲突而开始,诉讼过程就是暴露冲突并消除冲突的过程。因此,诉讼过程顺畅与否,关系到司法功能的发挥,也是对司法和谐程度的一种检验。无论是作为审判权主体的法院,还是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抑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目的具有一致性,就是最大程度地妥当、合法、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秩序的顺畅、和谐是各理性诉讼主体的共同期盼。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判前释法、判决说理和判后答疑,以明确各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倡导当事人诚信、文明诉讼,树立当事人和法院努力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实现诉讼秩序的和谐是各诉讼主体的共同责任的理念;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调解、释明、说理等方式方法,寻求利益平衡,减少对抗冲突,促进诉讼关系的和谐。

    建设和谐司法,要强化内部和谐,推动体制与工作机制创新。司法系统的和谐既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内功”。要按照构建和谐的诉讼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体制、工作机制创新,从司法权的构成要素即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客体、司法程序的协调、统一方面着力,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内部工作机制,健全科学的组织模式,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实现各审判部门与审判环节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形成推进和谐司法的合力。

    建设和谐司法,要加强外部协调,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实现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的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组织体要素之一,没有与社会其它要素的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没有和谐的外部环境,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目的和功能,也就更谈不上实现司法和谐。建设司法和谐,在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党领导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强化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监督的主动性,促进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和谐,实现审判权和其它权力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和谐司法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是对司法发展规律的积极探索和司法本质的科学把握,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重要法宝。全市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积极探索、勇于实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司法建设,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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