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院作出了植物新品种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首例植物新品种诉讼禁令。
200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可以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行为的申请。郑州中院在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诉正阳县一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慎重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后,于2007年2月5日依法作出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远杂9102”花生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销售等行为。
禁令又称临时措施,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承诺神往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它可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中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对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前我国已就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件诉前禁令作出规定。考虑到植物品种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和我国农林业发展的现状,此次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诉讼禁令,而未规定诉前禁令措施。郑州中院管辖着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南全省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一审案件,近年来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在全国均居于前列。最高法院植物新品种诉讼禁令措施的出台,将极大地提高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品种权人生产创新的积极性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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