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王某想发财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现金和物品,被 郑州高新区检察院起诉后,于2006年1月17日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 000元。
王某原系郑州高新区某机关的保安员,在值勤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琢磨,他发现办公大楼里很多工作人员常将一些贵重物品暂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于是,一个不劳而获的罪恶邪念便在头脑中产生……一天夜里,人们已经下班后他便开始行动了。王某溜进一间办公室内,盗走数码相机一部,男式、女式雷达手表各一块.临逃走时,他又发现一口保险柜,撬开后将内放的5500元现金也顺手领走。经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两块雷达手表价值25280元。所盗钱物总价值30780元。案发后不久王某就被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王建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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