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尝试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由区政法委出面协调,成立公、检、法执行工作联动机制,讲究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手段,对于一些“骨头案”的被执行人使用法律威慑手段,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1月1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作用,打了一场漂亮的执行“攻坚战”,不费“一枪一弹”,仅用3个小时就顺利执行回25套房产,一起拖了近一年,执行数次无果的“骨头案”圆满执结。
17日上午9:00,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展一次集中执行行动,出动警车七辆,执行人员、法警和其他人员总共50多人,对郑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执行刘保谦债务纠纷案强制执行。此次行动由区政法委协调联合了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检察院、高新区行政执法局等多家单位,检察院现场监督,公安分局和执法局密切配合,高新区政法委书记杨浩文、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常务副院长陈安利到场坐镇指挥。执行前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敦促令,限其主动限期搬离强行占据的房产。由于执行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此次执行行动非常顺利。
2000年7月10日郑州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州高新区发展总公司、郑州高新区财务开发公司和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及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经过债务转移,郑州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欠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6317万元,郑州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愿将其所有的三宗房地产及相关设施作价抵偿给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根据管理职能的划分,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委托郑州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资产转移给郑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国资办),该批资产包括位于郑州高新区启明村小区部分房地产和设施(由3号楼、4号楼、6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和11号楼的部分房产及村长楼车库、车棚、热交换站组成),争议房屋共计25套,总建筑面积10679.39平方米,启明村评估价值为1040万元。
2000年7月20日郑州市房产管理局为郑州高新区国资办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州高新区国资办。但本案被执行人刘保谦以发包方欠承包方郑州高空艺术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为由拒不交房,造成纠纷。
该案诉至法院后,经过审理2005年9月6日高新区法院判决刘保谦搬出占用高新区国资办的25套房屋。
但刘保谦认为其是郑州高空艺术建筑工程公司工地代表,案件所涉房产被扣是他在具体履行高空艺术建筑工程公司为追索工程款而享有的留置权,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保谦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多次找到刘保谦,动员其自动履行,早日搬出所占高新区国资办房产,刘保谦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出资建造了启明村,而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其有权留置房产。为此,2006年12月29日高新区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被执行人就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就被执行人的异议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听证会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刘保谦不享有留置权,其垫付的工程款应向郑州高空艺术建筑工程公司追索,而无权占有高新区国资办财产。
在刘保谦的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由于被执行人刘保谦本人及其家属反映比较强烈,高新区法院经过多方努力,周详考虑,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2007年1月16日,高新区法院集中执行局法警队干警召开会议,制定了周密的执行行动方案,具体分配任务到人。
2007年1月17日早9:00多执行行动组来到了高新区瑞达路启明村,进入小区干警们发现由于事先张贴了限期搬迁敦促令,被执行的25套房屋多数已经搬空,未搬空的几家也都大门紧闭。在执行局副局长李文涛一声令下,执行人员强行进入被执行房屋,执行人员认真清点了每一个房间的所有物品并进行了录像和逐件登记,然后由小区负责人在登记清单和笔录上签字,由事先雇来的搬家公司将物品一件件小心搬出了房间。
最后,执行行动组来到了被执行人刘保谦在启明村的住处,却发现其老伴及其他家属已经将部分物品搬出了房子,但一见到执行人员和随行记者,老太太又开始大声哭诉,高新区法院郑水泉院长及陈安利副院长上前进行了耐心劝服。一番教育劝导后,老太太逐渐情绪平静,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主动打开了最后一间紧闭的房门。因被执行人家中物品较多,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行动组指挥高新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安利要求申请执行人雇来的搬家公司帮助被执行人将物品转移至被执行人指定地点。整个执行过程紧张有序。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