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信阳种子变装汝阳产 经销商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7-01-30 09:24:05


    因为擅自改换包装变更种子产地,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赔偿其经销的不合格种子造成损失40%的责任。今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7月19日,河南豫研种子公司(以下简称豫研公司)与信阳丰源种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签订种子合同购买“豫油5号”杂交油菜种,同时约定丰源公司承担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因为汝阳种子在河南境内有着良好的声誉,为了扩大销售,豫研公司将种子原来的大包装换成了产地为汝阳的每袋200克的小包装,于 2003年陆续将该批种子销售至合肥、安徽、罗山、固始等地,并于2003年10月10日建立了种子档案,记录了销售情况。不料种子批发销售后,各地种植农民在油菜开花时纷纷反映该种子质量有问题,后经安徽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全国油菜专家鉴定该批种子纯度低于国家标准3.2个百分点,明显为不合格产品。为此豫研公司先后对合肥双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葛圣俊赔偿360624.8元,支付了差旅费、诉讼费、种子报废及其他损失共计109941.2元。后豫研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丰源公司对因种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诉讼期间,经河南省种子质量检疫站检验,豫研公司、丰源公司共同分存的豫油5号种子纯度低于国家标准,确系不合格产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豫研公司种子经销档案及河南省种子质量检疫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能证明丰源公司向豫研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的豫油5号种子,丰源公司应对其提供不合格种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豫研公司无足够的证据证明销往合肥、安徽的标明产地是汝阳的豫油5号种子系丰源公司提供的豫油5号种子,因擅自更换包装变换种子原产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豫研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对其销售的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郑州高新区法院最后判决豫研公司自行承担40%的损失,丰源公司承担60%的损失。

    责编/小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