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与单位签定五年期的劳动合同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工作,该单位也没有异议。事过6年之后,单位停止了李先生的工作,也不再给李先生缴纳养老保险金等费用。李先生一气之下将所在单位郑州电线厂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撤销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并补缴近年来欠缴的养老统筹金及失业保险金。昨日,管城区法院院一审判决郑州电线厂以郑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为李先生补缴2002年至2006年4月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1993年7月,原告李先生从郑州开关厂调到被告郑州市电线厂任副厂长,1996元月,李先生与郑州电线厂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的劳动合期限为1996年元月至2001年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李先生仍在郑州市电线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16日,郑州市电线厂终止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并分别下发了相关文件,从2006年3月16日停止李先生在郑州电线厂处工作。郑州电线厂对2002年至2006年欠缴纳李先生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事实无异议,也同意以劳动部门核实的数额补缴。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郑州电线厂在1996年元月自愿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作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郑州电线厂作为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并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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