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月9日,经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中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老南岗一家网吧内,女青年刘霞上网时打不开电脑,请被告人马中帮她上网。马中和网吧一位网管员在帮刘霞修电脑时,马中看见刘霞的手机放在电脑旁,便产生了盗窃之念。于是,趁刘霞背对他不注意时,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16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中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念于被告人马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愿意积极代其缴纳罚金,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