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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写成预付款 双倍返还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7-01-05 14:11:17


    12月2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购房合同案,驳回了原告李伟要求被告高新民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示。

    2005年11月,李伟与高新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伟当日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伟当即支付3万元,高新民出具了收条一张“今收到李伟购房款20000万元”,可当时李伟并没有在意,数月后,因高新民擅自改动屋内设施,李伟提出解除合同。但当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却遭到法院的驳回。法院认为,高新民向李伟出具的收条写明收到的是购房预付款,而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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