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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网站建设纠纷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下裁决

  发布时间:2007-01-04 16:24:11


    昨日,原告刘帆诉被告郑州某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作了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委托协议书》;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网站建设费五千元和支付违约金13,700元。据悉,本案系河南省首起涉及网站建设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域名申请注册服务,申请国际域名一个,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原告所需页面,原告支付被告网站简体设计制作费5000元。被告应当于2006年6月1日之前完成网站建设任务,并上传至互联网。如逾期完工,被告应当按日百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被告却迟迟未能完成网站制作服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书;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5000元,并从2006年6月1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域名申请注册服务,申请国际域名一个,域名名称为:23net.com.cn;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原告所需页面;原告支付被告网站简体设计制作费5000元;被告应当于2006年6月1日之前完成网站建设任务,并上传至互联网;如逾期完工,被告应当按日百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外,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免责条款和合同期限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4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网站建设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于2006年6月1日通过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国际域名23net.com.cn,网页上的域名证书显示该域名的注册所有人为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了www.23net.com.cn网站,并将该网站加入到baidu和goolge搜索引擎中。但是,该网站网页及baidu及google搜索引擎显示的搜索结果不能显示被告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完成了网站建设并加入到搜索引擎之中。另外,被告建设网站后,未将包括管理员口令、密码及信息管理系统一同交付原告。网站的内容与原告要求的也不一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网站建设等根本违约行为,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网站建设协议、退还网站设计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遂引起本案纠纷。

    高新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网站建设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网站设计制作费,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于2006年6月1日之前完成网站的建设,并向原告交付该网站的包括管理员口令、密码的后台管理系统。原、被告在庭审时通过baidu和google对被告所建的23.net.com.cn网站进行了搜索,并对该网站网页进行了浏览,结果表明被告虽然建设了23.net.com.cn网站的构架,但信息量较少,有些内容无法链接。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于2006年6月1日前完成了网站的制作并向原告交付了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被告从2006年6月2日起至原告起诉的2006年10月16日止,共计137天,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3 ,700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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