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李先生因占道经营被郑州市某区行政执法局处罚,因不服处罚决定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状称,2006年8月22日原告李先生与郑州市二七区绿城广场停车场(郑州市青少年宫前广场)达成场地租赁协议,原告李先生交纳25000元场地使用费,用于办中秋食品展销会。原告李先生依约于2006年9月22日开始展销食品。3天后,被告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擅自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原告多家商品的展品,并口头要求原告交纳罚款10000元。由于多家商户展品被扣,商户拒交会展费用,原告无奈之下向被告执法局交纳了10000元罚款,食品展销会才得以继续进行。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手续,原告上交的10000元罚款被告也未出具收条。到10月17日,被告才通知原告领执法手续。
原告认为,他们是依约进行食品展销,并无占道经营行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无事实根据,该执法行为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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