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生产者造成且不是因自身加工所致而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2003年9月11日,原告某彩印公司经与甲公司口头协商从甲公司购得乙公司生产的CPP光膜5378公斤,然后原告将该批光膜通过加工复合成成品卷材10760公斤并出售给其客户郑州华中食品有限公司。客户使用后反映这批CPP膜热封效果不佳,造成包装食品密封不严、漏气,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因此造成客户纷纷退货给原告。后原告通知了甲、乙二公司,乙公司得到原告通知后,从原告处取走样品进行检测,但以原告加工工艺存在问题而原材料自身没有问题为由不予解决。原告与甲、乙二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二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7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甲公司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中,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时间、方法及付款时间有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故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货物的隐藏瑕疵并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了甲、乙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原告在此后及诉讼过程中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是生产者造成而非自身加工所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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