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陈某已死二年多,李某才拿着陈某生前给其打的2000元借条向陈某妻女索要欠款,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以原告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与陈某同系某村民组村民。 1998年7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了2000元钱,并给李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1月23日陈某死亡,陈某的妻女分别继承了陈某的遗产。2006年6月26日,李某因向陈某的妻女索债无果,遂将陈某妻女五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妻女五人继承陈某遗产的具体时间,故推定陈某的遗产从其死亡时其妻女开始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与陈某系同村村民,其应当知道陈某死亡及陈某妻女继承了陈某遗产,其已明知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犯,故应于2006年1月23日前向法院起诉,但其于2006年6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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