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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杀人犯一审没能“说服”法官

  发布时间:2006-12-20 10:36:13


    “我有精神病,请法官对我宽大处理”。

    不顾受害人的一再哀求,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人杀死的被告人方贻柱,一审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尽管翻案的机会渺茫,然而,处于对生命的强烈渴望,接到死刑判决书的方贻柱想都没想,便于近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方贻柱生于1983年12月,安徽省桐城市农民,于两年前到郑州“淘金”。然而,他的淘金梦似乎并不顺利,每天辛辛苦苦的工作换来的却是微薄的收入。“干大事、挣大钱”的想法油然而生,然而,可供他选择发大财的对象并不多, 经过观察,他竟盯上了自己的邻居王某某。

    2006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方贻柱持菜刀从自己租住的406房间窗台翻出,背靠东面楼房的墙壁,攀沿至隔壁407房间实施盗窃,当方贻柱拿着所盗的手提包正欲离开时,王女士翻身醒来,方贻柱即持刀照王的颈部猛砍一刀,又从床上扯下床单捂住王的口,在王的一再哀求下,丧心病狂的方贻柱仍然朝被害人颈部又连砍几刀,见王仍然没死,方贻柱将其摁到凉席上,扼住被害人的颈部直至被害人死亡。之后,把被害人及其凉鞋等物放进床箱。冲洗、打扫了作案现场之后,抢走手机、戒指、项链、现金共计600余元。

    7月1日,作案不足48小时的方贻柱便被警方抓获,7月14日被执行逮捕,归案后,方贻柱很快供认了一切。

    在庭审中,他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态度相当诚恳,请求法官对自己宽大处理,辩护律师也以被告人行为失常,请求对之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贻柱归案后,尽管认罪态度好,但因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且在之前多次实施过盗窃犯罪,因此,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方贻柱在侦察阶段及庭审中,对所犯罪行供认始终一致且供述细节具体,表达极为清晰,其精神状态正常。因此,以抢劫罪判处方贻柱死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50000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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