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惠济法院审结原告李海广与被告李春广欠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春广(弟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海广(哥哥)借款5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2000年9月,被告李春广以盖房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元,原告将5500元借给了被告,因为是亲兄弟,原告就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05年8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最后,哥哥李海广不得不拿出女儿李美娟在2006年7月12日向被告追要借款时做的录音,录音中被告自认曾借原告现金5500元。
惠济法院认为: 原告虽然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根据被告在与原告之女的谈话录音中自认有借款一回事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负有偿还5500元债务的义务。惠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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