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骑摩托车连夺两女青年手提包,胆大包天的葛某最终为自己的恶劣行径负上了应有的代价。12月9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这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葛某因触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5月的一天下午,葛某骑一辆墨绿色吉利牌摩托车在瑞达路和国槐街交叉口,将女青年周某提在手中的红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72元,银白色波导手机一部,银行卡及其他各种卡共计11张,农业银行存折一个,及其他各种往来单据。紧接着,他又窜至中原制药厂家属院北200米的拐弯处将另一女青年李某的黑色手提包抢走,后逃至化工路与药厂街交叉口时被群众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的手提包内装有现金207.2元及其他生活用品。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所抢夺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且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应从重处罚。在此之前葛某还曾因盗窃罪被判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葛科初认罪态度较好,所抢夺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故法院遂酌情对其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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