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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调解融入各项审判

认识到位唱响调解主旋律 多调少判谱写和谐新篇章

  发布时间:2006-12-06 17:16:02


    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63.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达93%,执行案件和解率达14.9%,行政案件经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主动撤诉的占89.6%,由于唱响调解工作主旋律,使该院申诉案件比去年下降了4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尝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把调解贯穿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多路径寻找促成调解的条件,使诉讼调解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63.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达93%,执行案件和解率达14.9%,行政案件经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主动撤诉的占89.6%,由于唱响调解工作主旋律,使该院申诉案件比去年下降了43%,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民商事审判中,荥阳法院在庭前、庭审和庭后各个诉讼环节,抓住一切可调时机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矛盾了”。对涉及众多群体利益,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相邻纠纷等案件以及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至十月底,共调结民事案件1016件,调撤率达67.3%,比去年同期增长14个百分点;其中广武法庭坚持上门调解,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崔庙法庭调解率达75.6%。通过开展“争当调解能手”活动和司法调解联席会制度,该院还选拔出一批潜心调解,颇具经验的调节能手,定期组织各法庭进行调解方法研讨和经验交流,并对基层民调组织进行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定纷止争的能力,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该院调解结案27件,调解率达93%,针对交通肇事、伤害赔偿等所占相当比例,并往往成为执行时难啃的“骨头案”情况,荥阳法院从缓解受害人的仇恨情绪入手,不留执行后遗症。在陈某交通肇事案中,陈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致人一死一重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陈某认为本来家中就不富裕,而自己既要蹲牢狱又要赔钱财两头落空,赔偿态度非常消极,在庭前调解阶段,拒不配合,其家属态度也不明朗,经承办法官充分调查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后,通过不下20次对其和家属做工作,释法明理讲清利弊,陈某最终和原告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二受害人家属共8.9万余元,鉴于陈某能够主动赔偿,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两年执行。原告、被告人双方对法院充满感激。

    在执行案件中,荥阳法院以和解方式结案103件,和解率达到14.9%。执行员裴亦杰以和解履行方式执结率达80%以上,在郑州中院举办的调解经验交流会作为仅有的两名执行员代表之一就其执行和解经验进行了交流。执行工作中,荥阳法院在听证时加入调解,让双方有充分表达意思的权利,在双方举证同时,执行员抓住症结对双方矛盾进行分析、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时该院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尽量争取“外力”进行协调。在申请人程某申请执行当地公安局下属一派出所拖欠部分工程款一案中,借助政法委的协调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今年6月份,当申请人顺利地在法院拿到被拖欠了6年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4.8万元。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荥阳法院坚持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官与民的和谐互动,在自愿、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协调工作。截至十月份,荥阳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9件,其中经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主动撤诉的26件,协调率89.6%。在一起案件中,陈老汉既是残疾人又是双女户,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每月陈老汉应享有计划生育奖励金、残疾人低保待遇和低保金。陈老汉为争取权利,先后分别三次以不作为为由将其所在镇政府告上法庭,行政庭认真查证了有关依据,通过做镇政府的工作,均在最短的时间内协调结案,依法享受了权力的陈老汉乐得合不拢嘴。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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