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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立借据 起诉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3-10-29 15:41:49


    现年34岁的李某,手持被告王某亲笔签名的借款凭证,从新乡市来到长垣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原以为就此可以将款拿到手的李某,却不料想,长垣县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依法做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款没到手,反赔了诉讼费,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告王某的公爹于2003年8月26日死于新乡,王某即与亲属前往新乡要将尸体拉回,以办后事,不想李某以王某的公爹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向王某出示了一份显示其公爹于2002年4月7日借李某现金58000元的借据复印件,并提出还有15000元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只好签了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五仟元整”。事后,李某据此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便有了起诉的念头。

    长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所持借据中的款项,被告王某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王某在2002年8月26日签名的行为是为了尽快拉走其公爹的尸体,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李某让王某签字的行为系乘人之危,且被告不同意偿还此款,该行为依法应撤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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