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武校学生张龙在练武过程中不慎摔折了胳膊,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858元。
张龙是登封某武术学校一名学生。2005年11月1日,张龙在与李明练习摔法时,李明不小心倒地砸在原告胳膊上,致其骨折。就赔偿问题,张龙父母与学校产生了巨大分歧,于是,张龙无奈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在学校习武期间,学校应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被告的疏于管理,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应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人均收入,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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