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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06-11-03 17:53:07


    近日,一起小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伤害的案件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终结。原告兰小莉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小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其他同学的意外伤害应该有谁来承担责任?是学校?还是家长?如果都有责任,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这是很多在校生家长颇为关心但又有些模棱两可的问题,通过对该案件的判决,我们也许能多少有点答案。

    2005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蓝山寨小学学生兰小莉、朱庆在听到上课铃声响起后赶紧往教室跑,两人都拿出了百米冲刺的劲头一路狂奔,谁成想在宽阔的校园也能发生“碰车事件”,两人在匆忙中相撞了。朱庆读高年级,是个高高壮壮的男孩子,撞一下根本没什么,而兰小莉刚上二年级,是个弱不禁风的小女孩,哪能受到了这一撞,顿时摔倒在地爬不起来了,被送到医院一检查,右股骨干骨折,当下住院治疗16天。

    小莉的父母于2006年2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个说法。诉状上写明,请求判令朱庆及其父母、蓝山寨小学支付兰小莉医疗费、补课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兰小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朱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校园内相撞,原告本人、被告朱庆及蓝山寨小学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朱庆年龄较长,对奔跑可能产生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其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应由其承担60%的责任,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兰小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原告在本跑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其监护人应承担20%的责任;蓝山寨小学负有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及维护校园秩序的义务而为尽到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蓝山寨小学承担20%的责任。

    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8月3日,兰小莉为将右股骨干陈旧性骨折钢板取出,再次住院治疗,其间又花去医疗费等其他费用3000余元。2006年10月24日,针对原告的二次起诉,郑州高新区法院按照上述的责任划分再次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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