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再次判决一起盗窃窨井盖的案件,被告人杨树、张山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2004年9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杨树、张山伙同朱甲(在逃)在郑州市正东新区金庄小区南扬子七路南侧,将该处的八块秋末铸铁排水井盖盗走,后三人将所盗赃物藏匿于被告人张山家中伺机卖掉。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赃物价值1317元。
2006年9月12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向郑州高新区法院发出公诉,指控二被告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张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均以构成盗窃罪;但二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道路中的排水井盖,其主观上由放任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故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法条竞合犯从一中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杨树、张山应按以危险方法为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但鉴于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所幸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是我们可以设想,八个井盖被窃,假如已经造成了后果,那后果会很轻吗?所以,像以上所述的利欲熏心为害他人的行为,实在应该受到公德和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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