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无照经营“磁卡准考证”业务,非法获利60043.74元。11月2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违法所得60043.74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行政执行案。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申请书中称,2004年5月,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分别从“武汉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九兴鸟科技有限公司”以2元/张的单价购进“磁卡准考证”共计76792张,进货金额为153584元。之后,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将该批“磁卡准考证”以4元/张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省招生办公室。2004年7月,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将该购卡款307168元转帐支付给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在该业务中,扣除进货成本、已缴纳税款后,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实际获利60043.7元。
2006年3月29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存在无照经营,违法推销“磁卡准考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至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磁卡准考证的”业务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故依行政职权对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作出没收非法所得60043.7元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在法定时间内并未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申请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申请人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无照经营“磁卡准考证”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郑工商处经检(2006)第058号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60043.74元及罚款2000元。在处罚决定生效后,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在法定时间内并未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故依据郑工商处经检(2006)第058号处罚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其违法所得6004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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