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6岁少年伙同他人在闹市区公然抢夺他人钱物,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班房。11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抢劫案,依法判令被告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齐某,16岁,是河南省南召县农民,具有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齐某与另外两个朋友杨某和董某(二人在逃)在郑州市二七区二七广场西侧的三星手机专卖店门口见行人沈某正在用手机打电话,看其手机很高档便心生歹意,被告人齐某准备上前抢夺手机时看到被害人沈某将手机放在手中提的塑料袋内,于是趁其行走不备时,将她手中的塑料袋(内有现金980元、钱包一个、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钱包与手机经估价价值共计1898元)抢走。被告人齐某在携赃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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