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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一起高科技工程纠纷

  发布时间:2006-11-02 09:49:35


    一项高科技工程纠纷案,近日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原、被告双方当场划干戈为玉帛。

    本案原告A锅炉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7日,被告郑州B视讯数字技术公司经过投标,与原告签订监控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安装CCTV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及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总造价为118 600元,其中大屏幕显示系统34 9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共支付被告97 400元。在调试验收期间,监控和周界报警出现故障,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双方于2005年8月9日签订监控工程修复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但被告不履行修复协议,除大屏幕显示系统外,其他系统至今不能使用,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害。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监控和报警系统,返还该部分合同款62 404元,并支付违约金11 86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未全面履行修复协议是由于原告违约,拖欠被告工程款,且系统出现瘫痪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现愿意继续履行修复协议,但原告需增加工程款5000元。

    根据上述原、被告的陈述,主持协调的法官出于维护高新企业发展的愿望,提出了两条能使双方都接受的意见:一是由被告于本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按2005年8月9日双方所签订的修复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工程施工完毕后5日内原告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施工过程中,如由于原告原因出现修复协议以外丢失的器材,由原告自行解决。如果被告逾期履行,则按原告诉讼请求拆除监控和报警系统设备,返还原告该部分工程款62 404元并支付违约金11 860元。

    二是原告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工程款15 230元,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如在8个月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维修并消除故障的情况下支付被告质保金5930元。如原告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法官的诚恳解释工作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就此,该案圆满解决 .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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