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杜绝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案件的发生,郑州中院结合郑州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实行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制订了《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该《规定》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实事求是,分级查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原则以及属地管辖原则。《规定》明确了稳定工作的责任划分,包括领导责任划分、上下级法院责任划分以及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领导责任划分即基层法院一把手和中院各业务庭的正职为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案件的稳定工作。上下级法院责任划分指基层法院裁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基层法院作为一审终审的案件和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稳定工作由基层法院负责。终审发回、改判的案件,当事人对发回、改判不服的,稳定工作由做出裁决的终审业务庭负责。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各部门所处理的案件确定。不稳定因素实行属地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深入基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为保证制度的实行,《规定》制定了处罚和保障措施。处罚种类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给予纪律处分,限期调离法院等。保障措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的保障,各单位应向院稳定办书面保证在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同时应根据追究办法,制订相应的落实办法或措施,报稳定办备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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