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的刘志勇、宋广利因无缘无故阻拦郑州大学新校区工地的建设,2006年10月23日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2005年9月10日下午3时许,刘志勇、宋广利二人伙同宋海宾、宋雷欣(均另案处理)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大学校区中建八局工地,无故阻拦正在此装废铁的被害人黄某、宋某,后又对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宋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勇、宋广利无故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志勇、宋广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人辩称应为故意伤害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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