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与人起争执 哥哥伤人进班房
作者:登封市法院 杨军 发布时间:2006-10-30 09:51:59
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忍让为先,本案中被告人刘志(化名)因帮弟弟出气,致他人轻伤,被登封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6年1月16日,在登封市徐庄乡刘沟路段收费站,被告人刘志弟弟刘帅(化名)因琐事与本村青年刘超(化名)发生争执。刘志认为弟弟遭人欺负,遂拾起一块石头,将刘超面部砸伤。经鉴定,刘超面部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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