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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买卖六万元 不交货来不退款

  发布时间:2006-10-24 10:57:12


    昨日,一起因买卖炉渣的纠纷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被告任龙被判决返还原告郭苹炉渣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2431元由被告任龙负担。

    2005年12月份,家住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的被告任龙找到原告郭苹,称有炉渣卖给原告。后,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炉渣款6万元,可以在被告指定的一砂厂内拉一年炉渣。 2005年12月9日和12月23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收到原告货款6万元后,一直未向原告交付炉渣,亦无货物向原告交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货款6万元和利息700元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炉渣买卖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识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炉渣6万元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交付炉渣。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且现又无炉渣可以交付,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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