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广大干警全面了解、掌握司法礼仪,更好的规范审判秩序,我院于10月20日上午组织全院干警观看了司法礼仪专题教育录相片,在观看过程中,我对司法礼仪中法槌在审判活动中的内涵和责任有了深刻的认识。
法庭之上,法槌不仅仅是一枚道具,它的存在意蕴深远。庭审前,法槌声起,清脆响亮,满堂肃静,法官宣布“开庭”;庭审时,诉讼参与人有不当言行,法槌一敲,让人警醒,恢复庭审秩序;审判结束,宣布闭庭,法槌声起,起到一“槌”定音之效果;它质地坚硬,外形简洁大方、展示着法官刚正不阿、公正廉洁、坚忍不拔的品质;槌身呈圆柱形,底座矩形,槌、座方圆相衬,即寓意司法公正,象征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
法槌的责任,要求法官具备权威形象。法律的权威是通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实现的。作为国家的司法者,法官负有保障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神圣使命,因此,他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代表,也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权威由此演变为一种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也演变为一种法官尊严。
法槌的责任,要求法官有高超的学识素养。法官的审判,即使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在众多的法律条款中经过审慎思考,找出能决定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它是一种要求高度智慧和高度技能的活动。法官的工作常常是综合考虑现行的法律、公众的道德观念、社会利益的平衡等各种因素,这期间会有需要立法真意的解释,会有法律的深层含义需要发掘,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漏洞,也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可见,作为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一“槌”定音者,必须有高深的法学造诣,通融其他的社会科学,并尽可能多地知晓自然科学。由此,才有足够的心智从幽暗、晦涩中寻求光明,从纷乱、杂沓中维持平衡,还人间以公道。
法槌的责任,要求法官做到手中无法而心中有法。法具有确定性和滞后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包罗万象的,法和现实之间的对接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的,法官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中介”角色。法官作为社会中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不但要求正确诠释法律,还必须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到位的情况下,填补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承载更多的正义,使矛盾冲突与社会稳定相互和谐,维持一个清明的大千世界。
法槌的责任,要求法官有完美无缺的人格追求。人格是一种品格和心理的要求。具备高尚人格的人,其行为必定自律而不狭隘,执中而不偏私,令人信赖,而人们的信赖之心便是法官为“官”的最大资本。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时,法官只有心平如镜,“不以物喜,不以已悲”,不偏不倚,才能秉公执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法槌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和法律意义是法官借以自励、自警、自省的精神动力,法官应当承担起执槌裁判应负的神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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