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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两级法院警车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6-10-20 15:35:25


    为加大我市两级法院警用车辆的管理力度,掌握警用车辆的基本情况,使之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机制,防止警用车辆违规现象和事故发生,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根据省法院对警用车辆管理的要求,结合法院系统思想作风整顿活动,近期中院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警用车辆现状及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一、两级法院警用车辆的现状

    经过调查、核实,基本上掌握和了解了我市两级法院警用车辆的现状:全市两级法院共有警用车辆360多辆,车容整洁,车身外观喷涂、车内配置符合警车要求;车况良好、运转基本正常的占97%,有3%的警车因使用年限较长,现处于报废状态,还有10多辆准警车等待挂牌;根据目前汽车发展的趋势看,我市两级法院现有的警车质量不高,车型杂乱,更新速度缓慢,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现有警车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有的县(市)法院下面的人民法庭,由于长年在农村办案,路程远、路况差,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办案效果,需要更新警车的呼声比较高,象这样的县(市)法院在我市法院系统至少有二到三个。

    二、两级法院对警用车辆的管理情况

    经过调查,我们认为我市两级法院对警车的管理情况是好的,具有下列特点: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要求严格。绝大多数法院能把此项工作纳入院党组议事日程,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能带头执行上级法院规定,表率作用突出,如:近两年,在“春节”、“五一”、“十一”长假期间,各法院领导都能带头执行“警车封存”规定,主管院领导亲自到封车现场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中院贾记鑫院长曾多次批示,要求对警车严加管理;二是严格制度,狠抓落实。各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 结合本单位实际,都制定了“警车管理规定”或“警车管理办法”,制度建全,措施得力,他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警车管理。如:警车出入凭派车单;按行驶公里控制油料;驾驶员实行聘任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私自动用警车、违反规定、违规驾驶造成车辆事故的责任人都规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绝不姑息。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各法院在平时的管理中和重大节日前,注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平时加强“交通规则”和“交通法规”的学习,强化驾驶员的责任感,全面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根据我们调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近两年来,无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发生,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法规”有关规定的现象比往年明显下降,告别了交通陋习,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

    三、警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警车管理的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基层法院警车数量的发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多达几十辆,有的法院只有十几辆,数量相差悬殊。

    (二)盲目增购警用车辆。近年来,有的基层法院积极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购买警用车辆,有的政府采取奖励的办法直接为法院奖励专用车辆,以满足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而警车牌照指标近几年越来越少,不能满足警车都能挂上牌照,因此,产生了不少无牌警车。

   (三)个别法院在警车管理权限上有些分散,给车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有的单位将警车交给本院各部门管理,权力分散,各自为战,失去了集中管理的效能,作为法院车管部门不好掌握警车的出勤、车况、使用情况,不能达到心中有数、统一调配的目的。

   (四)重使用轻管理。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对警车只管使用,不管车况如何,有的带“病”出车,不加强维护保养,这样下去终会出事故,个别单位对警车控制不严格,有私自动用警车现象,对驾驶员的管理时紧时松,有的单位没有固定警车司机,谁用谁开,造成警车无人保养。

    (五)还有一些单位对警车牌照管理不到位,有挪牌、套牌现象。

    四、警车管理的对策

    针对在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作为司法装备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理顺警车管理秩序,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和对策,确实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警车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警用车辆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入手,从落实上抓起,从效果上突破,持之以恒,常备不懈。

    (二)严格警车牌照的管理,从源头上抓起。这几年由于挂警车牌照渠道较多,有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挂上了警车牌照,有的单位购买了多辆警车却挂不上警车牌照,致使无牌警车越来越多。今后挂警车牌照,一是要严把审批关,不符合条件的、警车管理不严、经常出现漏洞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予审批;二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专用车辆配备办法》执行,对超出配备标准的单位,警车牌照指标要加以控制,主要通过旧车报废、过户来更新控制警车数量;对达不到配备标准的单位,警车牌照指标要向这些单位重点倾斜;三是对挪用、套用警车牌照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纠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无牌照警车的管理。对各法院的无牌警车应当严加管理,在挂牌之前不得动用,不能当作警用车辆执行公务,更不能将此车作警务车辆使用。

    (四)理顺警用车辆管理权限,增强集中管理效能。针对个别基层法院警车管理权限过于分散、不便管理等问题,今后要采取措施,归口、集中管理,发挥集中统一管理效能,作好车辆保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市法院系统警用车辆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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