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金水法官执行“骨头案”再推新举措

邀请检察官法律监督 租来救护车全程“护驾”

  发布时间:2006-10-20 09:46:49



樊先生和其老伴被“请”进救护车

    “搬出去?这可是我们住了10多年的地方,搬出去我们住哪儿呀?”两个年近80岁的老人长期占据他人房子拒不搬出,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仍无动于衷。在多次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10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强制执行,并邀请检察官、新闻记者等进行全程监督,同时租来救护车全程“护驾”,确保被执行人身安全。虽然很难,但总算成功了!

    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类“骨头案”,该法院还将邀请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争取摸索出更好的执行办法。“这次执行,也是给其他赖账户敲个警钟”。

    10月17日上午9时20分,金水区人民法院邀请检察院、新闻单位、急救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来到金水区政四街14号院,并在楼前拉起了警戒线。楼下,一辆急救车也停在一旁随时待命。这么大的“阵容”,就为“请”出住在别人房子里的两个老人--樊先生和其老伴张老太太。

    “买这房子都两年多了,也办房产证了,可现在还要花钱租房子住!”说这话的许先生是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职工。1984年,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分房,许先生的同事樊某分到了政四街14号院一套房子。1996年,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又建了新房,樊某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又买了新房后,却迟迟没有把原来的这套住房交还给单位,而是让自己的父母住了进去。1997年,樊某去世,樊某的母亲张老太太和老伴就一直住在这套房里。2004年12月,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将这套住房出售给了许先生。2005年11月,许先生要求张老太太夫妇俩搬出去,但两位老人却不愿从这套房子中搬走。

    “搬出去?这可是我们住了10多年的地方,搬出去我们住哪儿呀?”两个年近80岁的老人似乎无所适从,许先生也是一筹莫展,最终他以侵权为由将俩老人告到法院。

    2006年4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张老太太夫妇俩须在一个月内搬出,并赔偿许先生1400元租房费用。判决生效后,俩老人虽然没有提出上诉,但是就是不搬。由于老人一直不肯搬出去,不得已之下,许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7月3日,法院在这套住房门口张贴了腾房“公告”,让老人在7月10日之前搬出。老人对公告仍是置之不理。7月25日上午,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张老太太家做工作,但老人还是拒绝搬出。由于俩老人情绪激动,执行人员不得不中止了执行。

    “你们又来找麻烦了?”10月17日上午,听到敲门声,张老太太隔着门问。得知是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张老太太才打开门:“要不是法院的,我都不让你们进来。”屋内桌子上就放着一把菜刀,执行人员悄悄把刀收起,开始做老人的思想工作。

    “儿子不在了,住了10多年的房子,我们家属就不能再住了?”

    “老太太,你们配合一下我们的工作搬走吧,我们已经在附近的聂庄给你们租了两室一厅。”法官说道。

    张老太太说:“要房子我不给,要命一条!”法官劝说道:“你儿子不是买了单位的新房吗?按规定,老房子应该交回单位,现在人家还等着这房子用呢!”张老太太说:“他这不是欺负我们吗?明知道我们在这里住了十几年,还买这房子,他交钱活该!这辈子我们说啥也不搬走了!”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张老太太仍是情绪很激动。

    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张老太太终于承认了房子已卖的事实,但仍然不想搬出去,“搬出去我住哪儿呀”?

    他们真的没地方住吗?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资料显示,樊某在原单位还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正往外出租着;老人的女儿也有3套房子。

    经过约1个小时的劝解,尽管张老太太很不乐意。这样,法院工作人员只好开始强制执行。为保证被执行人身安全,金水区人民法院安排专人搀扶着她和她的老伴上了楼下的救护车。“法院在聂庄给老人代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一个月,让老人有个适应过程,然后再让其子女把他们接过去。现在,我们先把老人送到医院做个体检。”执行法官说。

    被执行人樊老先生夫妇长期占据他人房子拒不搬出一案虽然艰难执结了,但法院为此所投入的数十名警力与此案正常执结相比却相差悬殊,不能不令人深思。那么,以后碰到这种赖账户该怎么办?

    金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魏甲斌表示,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等无理取闹的情况。在今后的此类案件执行中,法院还将邀请检察员及人大、政法委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争取摸索出更好的执行办法。“这次执行,是郑州市基层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首次邀请检察员全程监督,同时还要给其他赖账户敲个警钟”。

    魏甲斌还表示,现在社会是和谐社会,在执法办案时更应注意这一点。我们今后在办案的时候要尽力营造这种和谐的氛围,不仅努力把案子处理好,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更重要的是要让公民从中学法、懂法、守法,达到社会真正协调和谐统一的目的!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