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杨岭、杨军因损坏电业部门的四根电线杆,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和3个月。
2006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岭、杨军发现本市金水区姚桥乡电业所将四根移位再用的电线杆放在一所小学附近的路旁,便突发异想,准备砸坏电线杆掏出里面的钢筋卖废品。二人商量后,认为四根电线杆内的钢筋最多价值3、5百元,即便被抓住也不够罪,更不会让坐牢的,所以,就各自开一辆三轮车,携带着铁锤、钢锯等作案工具来到现场,把四根电线杆全部砸烂,盗走其内的钢筋、铁丝及钢丝拉线、耐瓷线夹等物件。第二天,当二被告将赃物拉到一个废品收购站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有关部门鉴定,二被告盗走的钢筋价值确实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毁坏的四根整体电线杆及配件不但共价值4000余元,而且,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为此,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作出了上述判决。这真是“本想偷少不触刑,谁知另有法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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