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9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无缘无故殴打路人的张颖、张歌拘役四个月。
2005年8月13日晚11时许,张颖、张歌伙同另外四人(另案处理)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与银屏路交叉口南侧,无故对路过的被害人李永禄、王争华进行挑衅后对二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永禄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近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颖、张歌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颖、张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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