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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疏忽大意 还是储户不当得利

二万元神秘失踪引发难案

  发布时间:2006-10-19 10:12:37


    上午储户手续齐全的存了款,下午却被银行告知说让其退还少交的现金2万元。在银行里神秘失踪的这2万元钱,使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某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走上诉讼之路。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审理了此案。

                               两万元钱神秘失踪

    2005年9月30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银行存款,填写四份现金存款凭条,金额分别为53176.80元、0.67元、34192.72元、31229.81元,共计118600元,双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离开了银行。

    中午,银行工作人员乔某某在对帐时,发现在该项业务中存款单据上的数额与实际现金多出20000元,即向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此事,并及时取出自己家中的个人现金将帐走平。之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不承认自己在存单上多写了20000元,拒绝了银行要求返还20000元现金的要求。多次沟通无果后,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保险公司告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并向法庭提供了当天此项存款时的录像资料。

                               一审判决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到原告处存款的全过程,从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中可清晰显示,关于被告交存现金数额,经原告工作人员点验,共计九捆另外还有一些散钞,依银行行业惯例,一捆为1万元,故被告实际交存原告的为9万多元而非11万多元。原告工作人员未进行认真核对,便为被告出具了118600元的存款凭证,其本身存在过错,但被告因此而多得2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故本案诉讼费原告也应负担一部分。据此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银行2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405元,

                               公堂之上再说因由

    “银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明明是11万多元,怎么现在我们到成了不当得利呢”?保险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接到这样的判决后很快便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称自己的业务人员杜某某将所收保险费118600元存入原告处属正常存款行为,不存在不当得利。杜某某填写存款单是在存款过程中,而非存款之后,杜某某将钱从窗口交给原告,原告经查收后出具打印存单,证明对其存款的确认。

    上诉人的业务员不可能事先知道,被上诉人会在机打的存款凭证上多打20000元,因此也就不会多填20000元。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录像证据,不能证明存款人就是上诉人的业务员,不能反映上诉人交款的数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数钱过程,但不能证明数的就是上诉人交存的钱。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事实上,上诉人填写的存款单和交存的现金以及被上诉人出具的存款凭证,已经经过被上诉人的业务人员核对无误,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

    二审庭上双方互不相让,争执得几近面红耳赤。是银行疏忽大意,还是储户不当得利?熟是熟非,二审法院将在近期作出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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