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青,河南荥阳法院崔庙中心法庭庭长。有着近十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吴永青在审理案件中,一直本着“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努力探索调解方式,法庭调解结案率达75%以上,审结案件无一例信访案件。
崔庙法庭所辖的四个乡镇位于荥阳南部山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山里的群众开始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开始了各种经济活动,观念的转变使各种利益碰撞和矛盾纠纷不断攀升。为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吴永青在全院率先印制了便民服务联系卡,方便当事人诉讼,并带领法庭的同志走村串寨,融入群众,通过多年的沟通交流,吴永青认为山里人善良、纯朴,重情义,一旦讲清了法律、理顺了情理,很容易化解当事人纠纷。为此,每接到一起案件,他都要求审判员下功夫吃透案情,对案件分门别类,采用法、情、理有机结合因人因案而异开展调解,化解矛盾。
两封书信化干戈
乡邻纠纷中,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报的是不吃馒头蒸(争)口气的心理,这类非要出口恶气的当事人不会轻易同意调解,强行判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此,吴永青自有一招,就是给当事人写信。对当面讲当事人根本听不进去的法律和情理,吴庭长会在信中娓娓道来。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为左右邻居且为叔伯兄弟,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曾经村、组及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解决,双方积怨较深。立案后,当事人态度依然强硬。吴永青就分别给双方写了一封长信,他喻法于情理、事例当中,真诚地写出了 “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分又何妨”以及“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更何况是亲如手足的叔伯兄弟,并要求当事人把信读懂了,有了成熟的想法再和他联系。没多久,原、被告就先后打电话给吴永青,感叹道“吴法官,你咋想出这么个妙招,你的信俺读了,现在也都想通了,俺兄弟俩再斗气也没啥意思,俺同意说和”。吴庭长趁热打铁,随即带领书记员赶到现场,圆满调处了这场纠纷。回法庭的路上,刚走出大学校门的书记员颇有感触地说:“调解还真是门学问呀,在大学课堂上可没学过,两封书信竟能消除那么深的积怨”
巧用亲情解积怨
在审理家庭纠纷案件中,吴永青调解时注重“情”字当头,以情劝导、以情疏导。2005年,崔庙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二十多年抚养费的案件。被告未满周岁原告将被告收养,抚养成人,并为其操办了婚事。后却因家庭琐事双方积怨长年不来往。见到吴庭长,年逾花甲的原告禁不住放声痛哭,历数抚养被告的艰辛和被告的没良心,说法庭要是不判被告支付其20多年的抚养费他就不活了。吴永青意识到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被告回心转意,老人是不愿失去这份亲情的。于是,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多年未见的生父,并在调解时安排被告生父到场当面讲述了被告生母病故,其无力抚养,是原告将被告收养,视为己出辛苦抚养成人,被告生父对原告的育子之恩感激涕零,长跪不起,亲生父亲的讲述不仅使被告潸然泪下,连他的妻子也感动得泪流满面。被告夫妇双双跪在原告面前,请求原告谅解,终于使双方重新找回亲情。
释法明理巧结案
对当事人违约、失信产生的纠纷,吴永青认为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明知故犯,对这种当事人开门见山搬出法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让其权衡利弊,自愿接受调解;二是因不懂法造成的违约、失信,只要耐心阐明法律,当事人会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李某诉某煤矿主张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李某的儿子生前与张某签订劳务协议,工资还未结算李某之子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以继承人身份要求张某支付劳务费。张某对李某的起诉难以理解,接到诉状抵触情绪较大,称和其签协议的又不是李某,李某凭什么告自己。吴庭长认识到,张某不是有意赖帐,可能是对法律不了解。就亲自到张某矿上,和张某拉家常拉近与张某的距离,而后,从《继承法》的继承人讲起,又讲了《合同法》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张某听后面带愧意,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是吴庭长为他上了一堂法律课。两天后,原告李某到法庭撤诉,称劳务费张某已经结清。
吴永青在一起起成功调解的案件中享受到无限乐趣,他说自己已经把调节当作一门“艺术”,将会在审判工作中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不断总结发扬,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奏出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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