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郜先生在承租单位的房屋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该房屋已被单位买给了另一位职工同事曹女士,郜先生遂将自己所在的单位和曹女士告上法庭,郜先生要求自己拥有优先购买诉争房屋的权利,以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单位与曹女士诉争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原告郜先生原系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区支行的职工,1992年6月18日,郜先生向第二被告缴纳人民币3158元作为租金,郜先生租住单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某处房屋。长期以来,郜先生租住第二被告的房屋双方相安无事。2006年2月,第一被告曹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郜先生。诉称,第二被告已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一被告曹女士,曹女士于2003年12月30日已领取房产证。郜先生此时才知所租住的房屋已被卖掉。郜先生认为,自己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第二被告如将产权房屋买卖时,应依法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两被告在对诉争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时,置法律于不顾,即违反了国家政策,也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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