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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迷信挖人祖坟 老邻居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6-10-12 17:03:06


    生性懦弱的中牟县农民高增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同是左邻右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里乡亲,竟公然把他的祖坟给挖了,兄妹几个哭诉无门,只有把这些人告到了法庭。10月11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

                         坟墓被挖  入土二年的父亲被扬灰

    案件的原被告均为中牟县九龙镇某村村民。2004年10月,村委将本村公墓进行划分,每份墓地东西宽8米,南北至墓地南北边沿。2004年农历12月12日,原告父亲去世后,其骨灰被安葬在所分的墓地内。2006年农历1月份,原、被告双方因墓地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农历3月8日(公历4月5日清明节)下午,王同、王福、王军、王红、王新、王伟、王强手持铁锤等物将原告之父的墓碑砸烂,将石棺从墓穴中挖出扔至离墓穴三十多米处,致使原告父亲骨灰遗失已无法找到。

    虽然已经过去了几个月,但至今提起父亲坟墓被挖一事,高增依然悲痛不已。他说,清明节那天下午他走亲戚回来后,王同兄弟及儿侄几人便截住他对之进行辱骂,并限他在半个小时内把父亲的墓碑、棺材移去,否则,他们便挖墓砸碑。他拒绝后,王同兄弟等人便手拿铁锤等工具直奔坟地。生性懦弱的高增只敢远远地站在一边,眼睁睁的看着父亲的坟墓被挖开,石棺、石碑被砸,却不敢劝阻,他去派出所报案,无奈派出所已下班,第二天信访办也没给他一个圆满的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四万元

    2006年6月5日,悲愤交加的高增五兄妹把王同等人告到了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丧葬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105000元。一审中牟法院审理后,又到实地进行了勘验,认为,七被告将原告之父墓碑砸烂,将石棺从其所埋葬墓穴中强行挖出,致使原告父亲的骨灰遗失,属侵权行为。

    骨灰的遗失使五原告无法对父亲实行祭拜。骨灰安葬对原告来讲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原告之父的坟墓被毁、骨灰遗失给五原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丧葬费的赔偿以上一年度职工六个月的平均水平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5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承当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法定条件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被告王同、王军等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五原告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七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3610元由五原告承担1444元,七被告负担2166元。

                            二审法官劝双方把手放在心口上

    “打官司为争一口气。”法院的判决下来后,尽管于5人要求的105000元赔偿相差甚远,但对他们而言,毕竟算是争回来了一点面子。然而王同、王军一家却不满意,接到判决书后,当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写了满满5页,列出种种“不实”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庭上王同辩称,高增把其父埋在了他们的坟地,说高家坟墓被挖一事于他们毫无干系,他们是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在法院对被挖坟墓现场进行勘验时,才得知这一事件。又说四个证人都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不足为信,甚至还对一审判决书中的“大锤”提出异议说“用大锤砸墓碑、石棺可以,却怎能用大锤挖掘坟墓?”言下之意是说,他们没拿铁锹怎能挖墓。

    看到对方把事件推得干干净净,高增忍不住悲愤辩称,自己完全是按2004年10月村委规划,将父母骨灰安葬在自己所分的坟地内,是正当的、合法的,上诉人称埋在了其父亲坟墓的上位是一种封建迷信思想作怪,无论上位、下位,他们都是根据2004年殡葬改革时的规划进行埋葬的,既无不当更无违法之处。相关的光碟、现场照片足以证实自己父母坟墓被砸被挖的客观事实,且其状惨不忍睹。村支部书记王某某、村长王某某的证言及庭审中上诉人的陈述均证实,双方因坟墓存在纠纷,上诉人有作案动机和心理基础,再加上村委证明及目击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直接客观、真实的证实了自己父母的坟墓就是上诉人毁坏的事实。

    由于双方当事人共有12人之多,且积怨已深,尽管庭前宣布了审庭纪律,双方还是在没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频频发起“自行辩论”。最后,尽管主审法官常法官几经努力,但是由于双方积怨已深,调解未能进行。但值得一提的是,常法官的一句话却令双方的“辩论”一下沉默下来。“晚上睡不着觉的时候,把手放在心口上好好想一想,同是乡里乡亲,有必要这样吗?”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常法官衷心希望案子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能够平静下来,后退一步愿谅对方,达成和解。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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