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大风刮倒院墙砸伤过路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张某某赔偿原告贾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833.60元的80%即7066.88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告途径本村被告家西院墙外的一条村内道路时,大风将被告家西院墙刮倒,原告被砸在倒塌的墙体下,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4311.41元。事后,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50%。
法院经审理认为,院墙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被告系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二被告称其家院墙倒塌属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件,被告没有过错。经勘验,该院墙为白沙砖用泥沙垒起,1-2型结构,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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