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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 法庭辩论人车之争

  发布时间:2006-10-11 17:40:56


   由人车抢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是人让车,还是车让人呢?10月11日上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本案事故双方当事人为此进行了激烈争论。

    2005年11月18日17时,王刚驾驶购买韩宝的福田轻型普通小货车(该车辆未过户),沿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店路交叉口时,撞伤沿中店路由西向东骑自行车横过223省道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段莹莹。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事故科处理,认定被告王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中牟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4833.82元,检查费630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事故发生后,车主王刚给事故受害人送去100元钱后,由于因赔偿数额产生纠纷,作为段莹莹的代理人,段富祥将王刚告上了法庭。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刚驾驶小货车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科处理,认定被告王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刚应承担原告由此事故造成费用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刚不要求被告韩宝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中牟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段莹莹各种费用4146元。因不服一审判决,王刚在法定时间内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法人民法院。

    “俺撞伤了人家,俺赔人家钱理所当然,可是俺走的是主干道,她要不是给俺抢道,俺咋会撞伤她?”庭上,上诉人王刚的父亲一脸的委屈,坚持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主要责任。说在事故发生时,自己已经减速行驶,完全是由于段莹莹的突然横穿马路,才使他促不提防,最终引发了这场事故。

    王刚69岁的父亲王山尽管认识不了几个字,也不懂法律,但他并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庭上,他多次重复着一句话:“你一个行人怎么不懂给飞速行驶的汽车让路呢?”

    对上诉人的说法被上诉人进行了反驳,代理律师搬出多项法律条款,证明上诉方在驾驶机动车通过案发现场交叉口时,应当停车了望,让右方的来车先行,认为事故完全是由于上诉人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遇到行人通过道路时,没有减速慢行和未采取避让措施所造成。

    和他们在十字路口人车互不相让一样,庭上原被告双方仍然互不相让,拒绝了法庭的调解。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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