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学生在课间嬉闹扯打中,造成一名学生脾破裂受伤。受伤学生将致伤同学及母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致伤同学有过错,承担50%的赔偿;学校因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10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被告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某共花医疗费12604元,减去二被告已支付的8190元,余款4414元,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承担2207元,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承担1765.6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杨某、被告何某均系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学生。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实行全日制封闭管理。原告杨某于2005年8月进入该学院就读。当年11月1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在教室嬉闹中发生争执,原告杨某拉住被告何某的胳膊,被告用力甩了一下,原告腹部撞到了课桌角上。其他同学看到原告受伤,将其送到校医处后又转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头外伤伴头外伤后综合症。当日,医院为原告作了脾脏摘除手术。原告住院33天,花住院费12604.11元,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输血费190元。被告何某为原告交医疗费4000元。原告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郑州某职业学院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又申请追加了何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院承担的是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其对学生所受伤害,是以过错原则来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即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何某在与原告打闹时,造成原告受伤后脾脏摘除,对此被告何某有过错,应当承担原告50%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未能有效的防范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原告损失应承担40%责任,原告在与被告何某发生口角时,先动手拉了被告何某的胳膊,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10%责任。二被告已支付的8190元医疗费应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扣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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