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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七天无下文 一怒之下伤了人

  发布时间:2006-10-10 14:26:51


    因不满老板试用期后不通知上班,也不给工资,被告人王国栋一怒之下竟将老板砍伤。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国栋到赵某在宋陵公园内经营的一冷饮店打工,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七天)期满后,赵某让被告人王国栋回家等通知。2006年6月19日晚9时许,喝了些酒的被告人王国栋想起赵某既不给工资也不说明理由就不让其上班更是生气,就到该冷饮店找老板赵某说事,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争吵,被告人王国栋用店内吧台处放置的菜刀将赵某砍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赵某的损伤为全身创口累计长17.6cm,其损伤为轻伤。被告人王国栋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国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国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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