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委托别人购买彩票,因未中奖事后拒不认帐,不支付受托人彩票款。10月9日上午,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霍某支付原告刘某彩票款5056元。
刘某为河南省福利彩票某销售站的销售员。2006年5月1日下午,身在外地的霍某打电话委托刘某为其购买3D 的和值“16”和“14”点并翻16倍的彩票四张,并称马上回来拿票付款。刘某按其要求购买了彩票,共计票款5056元。两周过去了霍某仍没有兑现承诺,打其电话无人接听。5月17日15时48分,刘某给霍某发一内容为“你具体什么时候来,回个信息好吗?”的短信,霍某于同日回一内容为“这一星期之内”的短信,但此后便无音信。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某支付彩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彩票有原告提供的彩票销售员资格证、手机交费单、彩票四张、手机短信照片三张和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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